金融居間服務合同違約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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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居間合同的定義

金融居間服務合同違約的定義是什麼?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金融居間合同”是指甲方委託乙方向銀行聯繫和安排人民幣的借款,具體借款金額由銀行評估審批後確定,乙方接受委託,並充分發揮資源優勢,認真負責加速辦理借款手續,在金融機構審批後,借款匯入甲方指定的賬號即視為貸款成功。

二、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擅自撤銷委託則視作違約。違約方即須支付本次融資金額的1%給守約方作為違約金。

2、第三方融資到達甲方指定銀行賬號次日前,甲方保證支付居間服務費到乙方指定的賬號,每延誤一天甲方按申請融資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及甲方未能達到擔保或第三方貸款條件造成第三方無法放貸的,乙方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4、 居間人的責任:間人是期貨公司或者客户委託,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對於受公司委託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居間人不屬於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客户通過期貨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貨公司從未授權或默許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以期貨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業務經營交易行為,如果客户決定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居間人或其他人員訂立有關委託下單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約定,期貨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製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律師通過對這些合同中有關居間方的義務進行總結後發現《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有關信息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因此,居間人核實並報告相關信息的行為,雖然是居間人促成交易過程的組成部分,卻並不是法律賦予居間人的強制義務。

三、參考文獻及解決方案

可以參考了合同法的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第二百四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合同訂立的事項如實告知委託人。居間人故意隱瞞與合同訂立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四十六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支付從事居間活動必要的費用。

總之,不論對於違約方還是被違約方,在規定的期間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合同解除,則可以以侵權為由起訴,並要求賠償違約金,金融居間服務合同違約會引發怎樣的問題,具體違約行為有哪些?合同違約的責任方與賠償問題,違約後賠償金的問題,處理違約應注意哪些事項?該怎麼運用合理的途徑解決,具體可以諮詢本站網站,可以在那裏描述事實情況,屆時將由律師做出詳細、專業、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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