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服務合同未實現 - 居間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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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服務合同費用如何負擔

居間服務合同未實現,居間費用由誰承擔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時廢止。《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合同在《民法典》中修改為中介合同。

1、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況下,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這時居間人所需的居間費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間報酬內,所以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但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時,依據《民法典》第964條的規定,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間行為雙方當事人對於報酬有單獨的約定,依據《民法典》第964條的規定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當然該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超出法律的規定,超出的部分將無效。

2、居間服務合同約定的情形未實現,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居間服務合同有關費用如何負擔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以上是法律關於居間服務合同未實現,居間費用由誰承擔的明確規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實際簽訂或者履行居間服務合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遇到問題最好先協商,畢竟居間合同屬於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最核心的就是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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