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聘請法律顧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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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聘請法律顧問的合同

常年聘請法律顧問的合同

{子問題開始}常年聘請法律顧問的合同

聘請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服務方式。

1、乙方指派 律師為甲方提供全方位法律顧問服務。

2、甲方指派一名工作人員,聯絡並協助律師工作。甲方向律師提供與法律顧問工作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二條 乙方的服務範圍

1、解答甲方法律諮詢,為甲方在經營決策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對經營決策事項在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風險性等問題,以及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分析、論證,提出解決方案,並應甲方要求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和調解;

2、草擬、審查、修改、制訂甲方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的有關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文書或法律事務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加甲方有關經濟合同及項目的磋商、談判,對與甲方經濟往來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審查、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進行法律分析論證,提出法律意見;

4、為甲方催收應收賬款,應甲方要求向有關方面發送律師催告函、協商建議函等;

5、草擬、審查、修改、制訂甲方的內部規章制度,協助甲方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內部規章制度,協助甲方對員工進行法制宣傳、講授法律實務知識等法律知識培訓;

6、為甲方涉及的工商、税務、勞資、環保等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服務;

7、為甲方提供行業發展所需的法律、法規信息及國家政策信息;

8、參與甲方涉及合併、分立、投資、融資、改制、重組、併購、資產轉讓、投標、招標、股票發行、上市等重要經濟活動,辦理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及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9、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參與有關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訴訟或仲裁活動,簽署、送達或接受有關法律文書;

10、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有關法律服務。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甲方的法律事務工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忠於職守,恪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忠實地、盡最大努力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工作進程;

3、乙方律師必須在約定的工作職責範圍內根據甲方的要求或者授權進行活動,非經甲方授權不得代為實施法律行為,不得代為甲方決策;

4、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在工作中接觸的甲方有關人事、技術、商業等祕密及其他甲方認為不宜公開的事宜負有保密義務;

6、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等應當妥善保管;

7、受聘律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責時,律師事務所有義務另行委派律師接替工作。

第四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信息、文件和基礎資料,協助乙方律師調查取證和履行職務;

2、甲方應當為乙方所辦理的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第五條 服務期限和收費

1、甲方聘請乙方的服務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2、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顧問費 元整。法律顧問費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一次支付給乙方。如法律事務涉及到甲方的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專項非訴訟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3、律師為甲方去外地工作時,差旅費由甲方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六條 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可續訂。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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