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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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出資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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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出資方式有哪些

合夥企業出資方式為:
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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