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 勞務出資 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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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 勞務出資 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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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勞務出資可以嗎

可以。合夥人出資是指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經營需要而對合夥企業投入的資金,是合夥企業經營的基礎。
普通合夥人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是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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