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協議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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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協議出資方式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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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協議出資方式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作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一)貨幣出資。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勞務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三)知識產權出資。合夥企業的出資要求沒有公司法人那麼高,因為合夥人之間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而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公司的出資中不易評估,但完全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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