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固定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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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固定分紅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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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分紅




    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不同,對股東之間的協商決議非常重視,因此,一般來説,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協商決定很多事情。



    法律規定的分配方法如下:



    1、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是隻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合夥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本身我國公司法當中就沒有強制性的要求法人代表是必須來自於公司的股東的,各位合夥人在認領了自己的出資額度以後,所佔股份要結合最後總的出資額度體現在公司章程當中。法人代表是不是公司的股東都無所謂,但是所佔股份對合夥人來説就是至關重要的,在沒有實際出資之前,不能僅憑是法人代表的身份就去判定所佔股份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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