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散夥協議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合夥人散夥協議書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人散夥協議書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地址為()總投資為
元(大寫:),甲出資元(大寫:),乙出資元(大寫:),其中甲佔投資總額的%、乙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五條如企業經營中出現資短缺需甲乙雙方追加投資,如單方追加會降低另一方原有股份(以投入資金為準)
第六條如企業出現虧損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撤資要求或經濟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