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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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合作協議

專項資金合作協議

{子問題開始}專項資金合作協議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就乙方開發建設 項目的資金合作一事,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協議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萬元(元)建設 項目,其中,甲方出資萬元( 元),佔出資總額的 %;乙方出資 萬元(元),佔出資總額的 %。

項目運作開始後需要追加的資金按各自投資比例追加,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和反悔。自本項目開始運作到結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退出,如有一方違約退出,按項目所需要的資金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項目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投資項目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開發項目產生的效益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第三條 合作事項

1.共同投資人委託乙方作為投資項目主體申報有關文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由投資雙方方代表委派專門人員經營共同投資開發項目。

2、共同投資方委託方代表共同投資人在項目運作或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3、共同投資人委託方負責專門公司或項目的管理,行使企業法定代表人職責。

4、各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方應定期向共同投資人報告經營狀況及經營效益和風險。

5、雙方委派的經營代表共同投資人通過管理運營共同投資項目,以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或利潤,及時向共同投資人分配。

6、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第四條 本投資項目以 項目為主要投資經營項目,項目建成後共同投資人同意設立 公司作為本項目的經營主體。項目運作成功後併入新成立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投資項目獲得批准之後,共同投資人以股權比例方式組建項目股東會和董事會,由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並組織管理人員開展公司的正常經營。公司的重大事宜均需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

第六條公司組建後,財務工作由 方指派財務人員或委託會計事務所承擔,以確保公司的財務狀況公開透明

第七條 本協議 方簽字後即由 方開展項目申報工作,經費由共同投資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八條本項目申報獲得批准後,由 方負責工程管理事宜,對工程招投標工作由雙方組建專門領導小組負責。

第九條:本項目由事務所指派擔任項目總監,並承擔法務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本項目結束時,雙方共同委託會計事務所對財務狀況進行審計雙方對財務審計結果無異議後,按照各自投資比例分配財產、承擔債務後結束公司業務。如本項目運作失敗而需要結束,按照本條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本協議雙方簽字後即行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後與主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協議履行期間如有異議,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

第十三條:本協議簽署地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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