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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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嗎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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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投保人: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2、如實告知的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出險通知義務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併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3、及時通知的義務。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5、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取得的賠償或給付予以退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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