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沒有簽字可以解除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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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未簽字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投保人沒有簽字可以解除合同嗎?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二、關於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是法律賦予保險合同投保人的一項特權,與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較大的不同。《保險法》之所以作出這樣規定,其法理是: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障性合同,投保人為保障自己的保險利益與保險人簽定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是基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權利而產生,投保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任意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他可以選擇保險或不保險、可以選擇此時保險而彼時不保險,也可以自由選擇保險人。考察大多數國家的保險立法,多數國家的保險法均賦予了投保人這一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我國也不例外。

《保險法》對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權利的唯一的、強制性限制是《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和保險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除了《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外,保險法還允許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限制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但是從《保險法》第15條規定的立法精神看,保險人除了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限制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外,一般情況下不應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這一點,需要保險人在開發保險新險種、起草和報批(備)保險條款時予以特別的注意。

三、投保人未簽字的合同不具有效力,也就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歸於消滅。

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許在一定的情況下變更或者解除已經依法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解除與變更、無效屬於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混為一談。關於解除與變更的問題,變更是維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係做一些調整和改變,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使原有的合同歸於不存在。關於解除與無效的問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條件的,而無效是合同根本不發生效力,所以,無效的合同就根本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綜上,對於“投保人沒有簽字可以解除合同嗎”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判定未簽字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以上法規可知,擔保人沒有簽字時,一般來説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那麼自然也就不存在解除合同這一説法,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即投保人已經繳納費用,則視為行為上的確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齊齊哈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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