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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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
(2)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
(6)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了賠償責任的;
(7)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險合同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超過二年的。由此可見,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是法定的,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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