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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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抵押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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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與抵押權。

抵押合同的效力,與抵押權的設立,這是2個問題,不能混為一談。抵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與“登記”無關;與“登記”有關的是:抵押權的設立。即,對於“法律規定應當進行登記”的抵押,抵押權是在登記時設立;但是抵押合同是在合同成立時就生效了。對於“法律沒有規定應當進行登記”的抵押,抵押權在合同生效時設立,而抵押合同也是在合同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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