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書寫規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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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書寫規範借條

如何書寫規範借條

親戚朋友之間,金錢借貸在所難免。如採用條款詳細、一式多份的借款合同,則更能防範法律風險;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簡短的借條更為常見,因此,如何書寫借條就非常重要。

根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司解規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條》範本,並通過逐個字詞詳細註釋的方式提示相關的法律風險點。

{子問題開始}【借條範本】

借 條[1]

為購買房屋[2],今收到[3]王-娟[4](身份證號:234567XXXXXXXX0808)[5]以現金[6]出借的¥20000.00元(人民幣貳萬元整)[7],借期陸個月[8],月利率7‰(仟分之柒)[9],貳零壹伍年捌月壹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10]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11]

借款人:李-磊[12]

(身份證號:765432XXXXXXXX1817)

貳零壹伍年貳月壹日[13]

【注意事項】

[1]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於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2]“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儘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3]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範本採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4]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後應附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後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6]“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並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嗣後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

[7]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漢字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後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

[8]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9]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截至目前(民間借貸新司解未公佈前),法院通常認定約定利率以人行發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上限。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不規範的“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一般指“月利率2%”,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利率應儘量採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10]到期未還後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期內利率一致是常見的爭議,應在借條中寫明略高於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此種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儘快還款;附大寫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寫明逾期後的計息基數是到期未還的本息合計,但由於部分法院判決中對此種合計計息基數並不支持,為避免爭議,本範本未採用此種寫法。

[11]“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於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範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術語中,借款人僅指借入款項的人。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並與身份證記載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鑑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鑑定條件。如條件允許,借條應書寫在借款人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的上方。

[13]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並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如有塗改,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摁手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清潔無塗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款人此時應特別注意作廢借條是否已經徹底撕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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