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集體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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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集體合同範本

南京市集體合同範本

企業名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勞動保障證號:

企業登記註冊地: 郵編:

企業實際經營地: 郵編:

經濟類型:

職工總數:

甲 方 (企業行政方) 乙 方(工會職工方)

首席協商代表: 首席協商代表:

首席代表職務: 首席代表職務:

代表人數: 代表人數: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參照《集體合同(格式文本)》,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分別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標準。

甲方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甲方規章制度有關條款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 按照國家工資分配政策,根據本單位生產和經濟效益實際情況,參考本地區、本行業相關經濟因素,經雙方平等協商,確定工資增長、工資分配、工資支付方案。

一、工資增長幅度:根據政府發佈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勞動生產率、單位經營狀況等,合理增長職工工資,努力實現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不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一線職工工資增幅不低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上年度本企業利潤總額增幅為 %,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不低於 元,比上年增長 %.其中,一線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增長 %.

前款所涉一線職工是指本企業 、 、 、 等崗位的職工。

如一線職工工資增幅低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理由:

二、工資分配辦法修訂內容:

三、工資支付辦法修訂內容:

第四條 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第六條 本合同及附件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每年協商簽訂一次。

第七條 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 年 月 日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由甲方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自通過合法性審查之日起生效。送達十五日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內,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提議一方,應以書面形式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解除的合同應在變更或解除後的十日內由甲方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在合同期內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共同研究,採取妥善方式、協商處理。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至少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第十五條 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或集體協商規定的,應根據《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一份。

第十八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協商代表名單、協商代表的產生、平等協商過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情況及其它。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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