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變更 - 固定期限引紛爭。

來源:法律科普站 9.1K

勞動合同要變更 固定期限引紛爭

勞動合同要變更 固定期限引紛爭.

   [案情介紹]

  張先生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多年,公司每年與張先生續簽一次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不知不覺中張先生已在該公司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日期,張先生願意繼續留公司工作,公司對張先生也比較滿意,於是雙方經協商又續簽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

  合同簽訂後,雙方按以往慣例履行合同。不久,張先生聽説勞動法規定:只要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是,張先生就找公司交涉,要求單位按勞動法的規定將一年期勞動合同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認為這份合同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要改期限也要經協商一致,現公司不同意張先生提出的改期限要求。雙方於是發生爭議,張先生即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將一年期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方理由:

  張先生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自己已在公司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單位在續簽合同時就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雙方雖然簽訂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這份合同非本人自願簽訂,因此要求將一年期限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認為:一年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經協商簽訂的,不能由一方説改就改;勞動法規定簽訂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協商一致,現公司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同意變更原訂合同。

   [案情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先生是否可以連續工作滿十年後在勞動合同履行中提出變更合同期限的要求?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三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雙方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還表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在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發生,是對雙方勞動合同續訂中有關期限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那麼,雙方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基礎上續訂了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以上規定表明,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其合同期限的最終確定,還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就合同所有條款包括期限條款經協商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就依法訂立了。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勞動合同。

  那麼,勞動合同已經簽訂是否可以變更呢?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要對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協商不成只能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那麼,勞動合同雖然已經簽訂,但對合同期限存在異議如何處理呢?

  "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原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按以下辦法處理: 1、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成立;3、若被證明用人單位採用欺詐、威脅等手段導致訂立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中約定期限的條款無效。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對處理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發生的各種情況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原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在未續簽前,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符合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了一份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則該有期限的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只有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採用了欺詐、威脅等手段導致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才能通過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該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條款無效,在此基礎上,勞動者再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的,用人單位即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應當訂立",不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而是針對無效的期限條款而言,即將無效的有固定期限條款通過勞動者的提出確定為無固定期限條款。

  本案中,張先生雖然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案情結果]

  張先生雖然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張先生與公司協商一致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張先生在合同履行中如要變更合同條款,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張先生如主張合同非本人自願簽訂的理由,則應提供證據以證明用人單位採用了欺詐、威脅等手段導致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並通過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一年期限條款無效,在此基礎上,張先生才能要求將勞動合同確定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相關法規]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原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按以下辦法處理: 1、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成立;3、若被證明用人單位採用欺詐、威脅等手段導致訂立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中約定期限的條款無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