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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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交接手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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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手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合同解除後發生的法律糾紛,往往涉及到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履行的手續,一時的疏忽,往往在訴訟中很由有利變為不利的被動地位,如何避免這種情況呢?現就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履行的手續作一總結:

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除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四)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 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對於勞動者來説,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二)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在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手續了吧。針對不同的主體,在行使解除權的時候,其實法律方面規定需要滿足的情形是不一樣的。然而説到解除手續上面,其實在不同的單位有不一樣的規定,但大體上其實都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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