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貨運公司賠償貨物丟失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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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要求貨運公司賠償貨物丟失損失

能否要求貨運公司賠償貨物丟失損失.

去年,我因需向位於外省的客户發送價值4萬元的貨物,就給一家貨運公司聯繫問能否提供去當地的貨車,貨運公司當時答覆説可以,並在第二天上午派了一輛廂式貨車到我的店面,共裝了價值4萬元的貨物,並簽訂了運輸合同。貨車走後的第三天,客户打電話説自己還沒有收到貨物問我發貨了沒有。我就去貨運公司追問貨車的去處,貨運公司卻答覆説自己只是中介公司並不知道貨車的去處,並且也無法提供貨車司機的真實身份和貨運車輛的真實信息,直到現在貨物也未找到。請問,我能否要求貨運公司賠償貨物丟失的損失?

解答:《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該條第二款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合同簽訂中,居間人有如實報告義務,且不得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情況。

本案中貨運公司作為提供居間信息服務的專業人員,應當盡到忠實和盡力的注意義務,尤其是對承運人的信用狀況應如實報告給客户。客户之所以通過貨運公司聯繫承運車輛,主要是基於對其的信任,所以貨運公司作為居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謹慎、小心地為客户尋找合作伙伴。即使貨運公司作為居間人沒有能力對有關證件的真偽進行實質審查,但進行一般性的形式審查是其應當盡到最低限度的注意義務,也應當採取諸如留取承運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固定電話、向交警部門查詢行駛證真偽等簡單方法來防範承運人詐騙行為的發生。故貨運公司因提供的承運人信息不實而致使客户的財產被騙受損,其主觀上過錯在所難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的當事人委託居間人貨運公司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並簽訂了運輸合同,在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了滅失,貨運公司作為承運人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貨運公司無法提供貨運車輛和其司機的真實合法信息,有明顯的過錯和過失,理應承擔由此給本案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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