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貨物損失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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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運輸貨物損失賠償糾紛

違約金就是在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這是合同違約責任最常見的形式。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違約金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金額的貨幣。違約金具有以下特徵: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不能並存。當違約方承擔違約金責任之後,就不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當違約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之後,就不再承擔違約金責任。在鐵路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逾期運到,承運人應當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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