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版本勞動合同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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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版本勞動合同法條例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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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最新版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説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我國相關的建設因符合我國的建築工程管理質量條例,進行相應的使用和驗收。我國對這類建設工程的質量有着嚴格的要求,相關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我國的相關規定進行驗收,才能保證其正常和安全地使用,達到我國的驗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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