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扣出利息的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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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扣出利息的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案情]

農村村民程某曾在磚廠打工多年,掌握了一手燒製磚瓦的好技術。程某很想自己開辦磚廠發財致富,但苦於只有技術而沒有開辦資金。同村村民年某在外經商多年,家境富有。年某得知李某要辦磚瓦廠的想法後,決定以年利率15%借款15萬元給程某,但條件是上要先從存中扣除。程某覺得這條件有點苛刻,但確實也急無需這筆資金建造磚瓦廠,只好答應了年某的條件。於是,程某和年某共同訂立了一份協議,協議規定:年某借給程某人民幣15萬元,借期一年,年利率為15%,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2.25萬元,實交程某12.75萬元,一年後程某返還15萬元本金。程某拿到錢後很快建起了磚瓦廠。由於程某技術好,磚瓦廠生意紅火,不到一年便收回了成本。到了該還錢的時間,程某心中很不公平了。程某思來想去,決定只還給年某 12.75萬元,並對年某説,你這是在放高利貸,法律不保護你的。年某一氣之下,起訴到法院,要求程某按協議還錢。

[審判]

法院認為:年某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的做法與法律規定的不符合,程某實際借款為12.75萬元;程某隻還本金不還利息的做法也不對,應能12.75萬元的本金計算利息。在法院的調解下,程某和年某達成和解協議:程某支付年某基本金12.75元,利息1.9125萬元。

[評析]

這是一起關於借款合同糾紛的案件。

借款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它對於融通資金,互通有無,東路生產經營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和民間借款。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給程某,他們之間所形成的就是民間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糾紛,最主要的還是借款的利息問題。關於借款利息,《合同法》對金融機構的借款和民間的借款的要求和規定是不一樣的,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無利息,全憑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利息,那麼程某就應當支付。但年某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違法的。

《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本金是貸款人應擔供給借款人的借款總額。利息是在借款人對本金經過一定時期的使用產生的。如果本金沒有交付給借款人,卻讓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對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許貸款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貸款人以地位和實力優勢,迫使對方接愛這一不公平的條件,那麼這項約定沒有法律效力,借款人應當按實際借款數額計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不會愛到法律保護的。程某得到的實借款是12.75萬元,依上述法律規定,程某要返還給年某的借款數額是12.75萬元,並且按這12.75萬元的本金計算利息,而不能以15萬元計算利息。

當前在農村的民間借款中,像年某這樣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為數不少。這樣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了借款低於本金,卻要支付與實際得到的錢款不符的較高的利息,這是變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種高利貸行為,法律明文禁止這類事情的發生。

在借款合同中,借貸雙方互相負有義務,貸款人有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額提供貸款的義務;借款人有按約定的期限、數額返還貸款、支付利息的義務。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本案中,如果程某隻返還本金12.75萬元不返還利息的話,對年某也是不公平的。所以程某在返還本金的同時,也要返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是,該借款合同應視為一個本金為12.75萬元的借款合同,程某在返還本金12.75萬元的同時,還要支付12.75萬元的本金的利息1.9125萬元。《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辦量借款業務利率的上下限確定。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發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3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以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貸雙方隨意確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護。本中年某所定的利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所以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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