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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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終止
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認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是由《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所決定的。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不再續訂勞動合同,但是,一旦勞動者決定續訂合同,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即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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