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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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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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滿足什麼條件




    實踐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符合以下三條:



    1、用人單位必須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勞動爭議發生以後,雙方鬧得不愉快,勞動者往往也不願意繼續留在原單位,會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後來離開。勞動法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賦予了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



    3、用人單位必須有能力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應為客觀原因,例如單位破產、解散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如果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必須要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勞動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在合同沒有到期或者違反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又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那麼該公司就需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同時,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總之主動權都是在沒有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手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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