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合同糾紛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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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合同糾紛解決途徑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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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第一,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尤其是工傷待遇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應當首先進行協商,以達成解決方案。這是最為常見的、也往往是雙方都容易接受的。事實上,矛盾不太尖鋭的工傷待遇爭議,常常都是以這個程序來解決的。對職工來講,尤其要注意使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因為發生工傷的職工,往往還要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如果過分強調用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可能會為今後的工作帶來不便。當然,我們並不是説要對用人單位作不恰當的妥協,而是想要強調,協商是雙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第二,調解。就是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從法律、法規的規定看,這並不是必經的程序。但它對於勞動爭議的解決卻起到很大作用,特別是對希望繼續留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來説,能夠通過調解來解決勞動爭議,也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

第三,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對於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就是説,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則依據民事訴訟法和勞動法等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當事人如果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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