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蓋章後不還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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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蓋章後不還給員工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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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蓋什麼章

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般應當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一般應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即可,如果是簽字一般應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員簽字也可以產生效力;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於內部章,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後,在勞動合同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認定為有效。但上述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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