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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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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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籤二次合同了,請問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是多久?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則擴展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該法第14條規定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主要有四種:
一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或因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三是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且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40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規定的情形的;
四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實際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規定,實踐中並不會多見。
所以,符合該法第14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不能拒絕。而如果勞動者有違約、違規情形,或者勞動技能已經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約。
這就是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的回答,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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