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籤勞動合同是否就屬於無固定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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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一開始就能夠找到一份自己比較心儀的工作,而且比較幸運的是也是和公司長時間的建立了一種相互尊重和信賴的合作態度,隨着時間的推移自己也是第三次重新續簽勞動合同。可能有些職工也是考慮到工作的時間相對也比較長了,因此對第三次籤勞動合同是否就屬於無固定期限了這個問題還比較關注。

第三次籤勞動合同是否就屬於無固定期限了

一、第三次籤勞動合同是否就屬於無固定期限了?

第三次勞動合同簽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者願意訂立固定期的,單位也同意的話,雙方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則後續的合同期限可隨意定,這個在法律上沒有限制的(有限制的只在試用期階段有規定而已)。關鍵在合同上要註明“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訂立固定期勞動合同”,這樣單位就不算違法。其實這兩者沒有什麼關係,只是不過一個是合同明文規定了一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時間。而無固定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有權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已。

合同到期後,再按前述做法繼續簽新合同,或者不想做下去就不再續約合同就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續簽注意哪些方面?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只限於一定範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屬於可續簽的勞動合同範疇。

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當然續簽,按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

4、特殊工種勞動合同續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5、滿足特定條件後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後特別要注意《勞動法》第 20 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 10 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有些公司規定的勞動合同的續簽也就是一年一次或者兩年一次的,那第三次籤勞動合同並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工作十年以上的話只能按照無固定期限的約定,所以説,約不約定無固定期限的這件事情還是在於工作時間的長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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