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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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訂期限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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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勞動合同續訂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關於勞動合同續訂期限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的規定。
由於你現在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只與你續簽半年勞動合同對你而言,有利有弊:
1、有利之處在於半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很快就將履行完畢,屆時,只要公司再次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時,無論合同期限長短,只要合同到期,你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有權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弊端在於由於本次續簽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的第一次,半年期限履行完畢,公司極有可能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但由於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公司,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應向你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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