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人有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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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56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