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告訴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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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告訴才處理?

哪些案件告訴才處理?

  告訴才處理,是指刑法規定的某些犯罪案件,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審理。即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告訴,是指法定的告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報告案情,並請求對侵害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國外刑法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比較嚴重的犯罪,如輪姦罪;一種是比較輕微的犯罪,如虐待罪。我國刑法第98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這是對告訴才處理及其例外的規定,我國刑法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主要是一些較輕的犯罪,特別是發生在家庭、親友之間的犯罪。如刑法中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但造成嚴重後果的除外。由於此類案件中的被害人與侵害行為人往往有親屬關係,或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有其他的密切關係,犯罪性質及情節也不嚴重,對這些犯罪的追究以及對犯罪行為的處理,侵害行為人是否承擔罪責往往會直接涉及和影響到被害人的利益及情感。因此,是否提起刑事訴訟,法律規定了被害人有選擇的權利。被害人不告訴,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害人告訴到人民法院後,在宣判之前,告訴人還可以撤回告訴,人民法院在被害人撤回告訴時,即按撤訴結案,不再審理。

  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所謂受強制、威嚇,是指被害人被限制了自由,或受到暴力控制,如被捆綁、拘禁或者因受威脅、恫嚇而不能或不敢告訴。被害人的近親屬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同胞兄弟姐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的,其近親屬可代為告訴。近親屬代為告訴的,應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同時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和聾、啞、患病等證明。

  綜上所述,刑法中告訴才處理的規定,是從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與社會穩定為出發點,以被害人的意願為前提的。有告訴權的主體共有三類: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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