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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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義務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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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有哪些?

從性質上看兩者都屬於附隨義務,嚴格的來説兩者都是不存在與合同關係存在內,而是存在一合同關係的一前一後,雖然兩者看起來都是法定義務,但實踐中往往習慣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它是建立在民法誠實信用、公平原則基礎上的一項法律義務,是誠實信用、公平原則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保護、通知、保密、協作及詐欺禁止等義務。後合同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消滅後,締約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的善後事務的合同附隨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對後合同義務進行了規定:“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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