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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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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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規定: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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