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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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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