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產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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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產買賣契約

杭州市房產買賣契約

賣方:     (共有人:   )

買方:     (共有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買賣雙方就下列房地產買賣事項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

一、賣方將座落在    區    街   號

角   分,(¥    元)。

三、房產買賣成交後,在房產交易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雙方共同申請辦理過户手續。

五、在履行本契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濟南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契約自雙方簽章並經房產交易主管機關批准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不得毀約。

七、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户登記手續所需繳納的有關税、費,由  承擔。

八、本契約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壹份,房產交易主管機關存檔貳份。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賣 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共有人:(簽章)     經 辦 人:(簽章)

聯繫電話:

買 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共有人:(簽章)     經 辦 人:(簽章)

聯繫電話: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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