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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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買賣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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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最高院買賣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你好,最高院買賣合同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分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風險負擔、標的物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其他問題8部分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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