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貨貿易合同審批是怎樣的 - 易貨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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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貨貿易合同審批

易貨貿易合同審批是怎樣的?易貨有哪些方式?

目前我國已開放基本全部商品的易貨貿易,無須再進行審批,而易貨貿易合同管理基本上採用手工方式,對簽訂的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履約時間、履約批次、數量、過貨口岸、運輸方式,不同貿易伙伴順逆差等,分別進行手工記錄歸類、工作量大,難以做到及時和準確,並且也只能對幾個少量指標進行統計。

二、易貨的兩種形式

易貨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下列兩種形式:

1、直接易貨

對於需要通過運輸運送貨物的交易方來説,由於這種易貨形式一般要求進出口同時進行,因此,應用中存在困難。於是在實際業務中,就產生了一些變通的做法,最常見的即為通過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易貨貿易。在採用對開信用證進行易貨時,交易雙方先簽訂換貨合同,雙方商定彼此承諾在一定時間購買對方一定數量的貨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約定的貨幣計價,總金額一致或基本一致,貨款通過開立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結算,即雙方都以對方為受益人,開立金額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證。

由於交貨時間的差異,雙方開立信用證的時間也就有先有後,先進口開證的一方為了使對方也履行開證義務,一般都在信用證內規定該證以對方按規定開出信用證為生效條件;或規定,該證的金額只能用來作為對方開立回頭證之用,以此控制對方。

2、綜合易貨

綜合易貨多用於兩國之間根據記帳或支付(清算)協定而進行的交易。由兩國政府根據簽訂的支付協定,在雙方銀行互設帳户,雙方政府各自提出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提供給對方的商品種類、進出口金額基本相等,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簽訂易貨協定書,然後根據協定書的有關規定,由各自的對外貿易專業公司簽訂具體的進出口合同,分別交貨。商品出口後,由雙方銀行憑裝運單證進行結匯並在對方國家在本行開立的帳户進行記帳,然後由銀行按約定的期限結算。應注意的是,一定時期終了時,雙方帳户如果出現餘額,只要不超過約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説的“擺動額”,原則上順差方不得要求對方用自己外匯支付,而只能以貨物抵衝,即通過調整交貨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貨物予以平衡。

綜上所述,易貨貿易合同審批管理的方式還基本是採用手工記錄的形式,對簽訂合同的履約時間、履行約定貨物的批次、數量、進出口岸、運輸方式、不同貿易伙伴的貿易順差等,分別進行歸類,整理。不過這種方法工作量大,耗時,效率較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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