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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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的步驟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哪些?

1、詢盤

詢盤,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於交易條件的詢問。可只詢問價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

2、發盤

發盤,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發盤人)向對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

3、還盤

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 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 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後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後反悔,再接受原發盤。

4、接受

接受 ,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包括還盤中的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願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並訂立合同, 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達成,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

綜上所述,詢盤與還盤不是每筆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環節, 即使受盤人作出還盤,也是對原發盤拒絕的同時又作出一項新發盤。因此, 要達成一筆交易,發盤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兩個環節。

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發盤,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受盤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

2、表明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此外,發盤應於被送達受盤人時方始生效, 而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則需具備以下條件:

1、由發盤指定的受盤人作出;

2、同意發盤所提出的條件;

3、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4、用聲明或其他行動表示出來。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

二、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注意的關鍵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一方提出的要約被另一方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要約是要約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訂立買賣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英美法和大陸法在要約與承諾的問題上存在着分歧,在起草過程中工作組作了很大的努力來調和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的分歧。公約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①要約生效時間

各國法律沒有分歧,公約規定要約於其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對於要約對要約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內的德國法之間存在着分歧。公約在這個問題上採取折衷的辦法,規定一切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原則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於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 ,要約人就不能撤銷其要約。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據以行事。

②承諾生效時間

英美法採取投郵生效原則,即只要載有承諾內容的函件一經投郵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或遺失,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陸法則採取到達生效原則,即載有承諾內容的函件必須送達受要約人時才發生效力,如函件在傳遞中發生失誤,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約基本上採用到達生效原則,但有一個例外,即如果根據要約的要求或依照當事人之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要約人可以用發貨或支付貨款的行為來表示承諾,毋需向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者,承諾則於作出此種行為時生效。

③附加條件

公約規定,如果在對要約表示承諾時載有附加或更改條件,原則上應認為是對要約的拒絕,並視為反要約,即受要約人向要約人提出要約。但如承諾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條件並沒有在實質上改變原要約所提出的條件,則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仍可視為承諾,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合同條件應以要約所提出的條件和承諾所更改的條件為準。逾期承諾指超過要約的有效期到達的承諾。按照各國法律,逾期承諾應視為反要約。公約規定逾期承諾仍具有承諾的效力,但須由要約人毫不遲延地把這種意思通知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按此辦理,則該項逾期的承諾於到達時即發生效力,而不是在要約人表示上述意思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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