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範本是怎樣的 -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內容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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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條款內容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範本是怎樣的?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內容是哪些?

雖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根據不同標準分為若干種,但無論分類如何,它們總有許多共同性,這也就決定種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都應具備一些基本條款(也可稱為必要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有:

1、合同各方。即介紹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等。

2、標的物條款。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貨物,是當事人雙方買賣的對象[FS:PAGE]。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牌號、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等。這一部分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在具體合同中往往要分為許多詳細的內容,對於我國當事人,在簽訂進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詳細説明貨物的這一部分條款,從而避免在收貨這一問題上處於不利地位。

3、價格條款。這是對外簽訂國際貨物合同的又一核心問題,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的貨幣和標明交貨地點的價格術語。

4、交貨條款。通常規定合同標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於×年×月×日)以及交付的地點(如目的港、裝運港等)和方式(以陸運、海運、或其他方式)。

5、支付條款。主要説明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商檢條款。規定檢驗權、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機構、證書以及檢驗的方法、標準等,有時還需規定複驗權和複驗的期限、機構等。

7、不可抗力與免責。規定不可抗力及免責的範圍及法律後果。

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説明履行合同出現爭議時有關索賠的提出,以及爭議應如何解決,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決,而當時就要明確仲裁地點、機構、適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問題。

9、合同的文字及效力。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因涉及中外雙方當事人,因此多以中、英兩種文字簽訂,而且多規定近兩種文字有同等效力。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

賣方:

地址:中國北京

電話:

傳真:

電傳:

買方:

地址:美國洛杉礬

電話:

傳真: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l)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上述(2)、(3)、(4)條合計)

(5)交貨條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標準:

(7)包裝:

(8)噴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險;附加險 ;

(13)支付條款:

13.l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後 日,在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後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託收(D/P或 D/A)支付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兑跟單匯票,匯票付款期限為 後 日,按即期承兑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經買方承兑後,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l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 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d)裝箱單一式 份;

(e)品質證明書;

(f)原產地證明書。

(15)裝運條件

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 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受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隻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後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在 FOB,CFR和 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部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註明危現號。

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賣方有權在%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質量/數量不符和索賠條款

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後,一旦發現貨物之質量、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藉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後30天內提出;有關數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後15天內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3O天內回覆買方。

(17)不可抗力

賣方對由於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乾旱、戰爭或其它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儘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並應在事件發生後幾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O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簡行或終止簡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條款應繼續執行。

(19)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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