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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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合同

合同編號: 

保管人: 

寄存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的名稱: 。

二、保管物的數量: 。

三、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四、保管物交付的方法: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時,保管人應當驗收,確認有無損壞,並當面記錄。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時,應該當面檢查,是否符合原樣。

五、保管責任

1、 保管物在保管期間發生的損壞,由保管人負賠償責任;

2、寄存人隱瞞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導致保管期間發生損壞,由寄存人承擔責任;

3、 

4、 

六、保管費用及付款辦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時,寄存人應先行交付保管費用的 %;

2、在保管期滿,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時,應交付其餘保管費用;

3、保管費總額為;

4、保管費用一律以現金交付。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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