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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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合同

最高額保證合同

合同編號:( )銀保字第____號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及賬户: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

開户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債務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及賬户: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願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民法典》、《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就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保證人在此最高額度內對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餘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債權人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綜合授信合同向債務人授信(綜合授信合同編號為( )銀授字第______號)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只要綜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對於貸款,保證期間分筆計算,保證期間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2.對於保函,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對外支付保函金額之日起兩年止。

3.對於信用證,保證期間自債權人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之日起兩年止。

4.對於銀行承兑匯票,保證期間按單張銀行承兑匯票分別計算,自每張銀行承兑匯票載明到期日後兩年止。

5.對於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6.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範圍

本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 保證人聲明與保證

1.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自願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保證人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債權人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證人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債權人披露。

第七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保證人應向債權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於變更後一週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3.保證人應定期或隨時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發生轉股、改組、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保證人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未經債權人書面認可,保證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權、房屋、設備等資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出現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約定的情況,保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8.主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定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接到債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額、方式向債權人支付,代為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9.如保證人未按本條第八款的約定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授權債權人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收和/或對債權人合法佔有和管理的保證人財產或財產權利行使處分權利,以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10.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可以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有關條款,而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而明顯加重債務人債務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對主合同債務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加重主合同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應對由此加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於保證人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之逾期罰息;(5)主債權之利息;(6)主債權之本金。

第八條 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債權人將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第三人時,應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

2.主合同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應對保證人提供的有關保證人的資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查詢的除外。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授信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時無須再通知保證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均有權宣佈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並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任一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的;

(2)按主合同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四、五款的事件時,債務人未落實還款責任或保證人未落實保證責任。

(4)保證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債權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保證人在本合同第五條中所作聲明與保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如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範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十條 權利義務的累加性

1.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並不影響或排除債權人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保證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債權人書面表示,債權人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債權人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他權利的行使。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是累加的,並不影響和排除保證人根據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對債權人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發生的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由於任何原因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連帶保證責任延及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返還及賠償損失)。

2.如本合同的某條款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是或將來成為無效,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並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內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自保證人授權代表與債權人授權代表簽字並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後,除非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債權人就本合同給予保證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於電傳、電報、傳真等函件,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已送達保證人;郵政信函於掛號郵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視為已遞交保證人;若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日視為送達保證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保證人、債權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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