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代理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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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代理商合同

國際代理商合同

1 地區與產品

1.1 委託人委託代理商,以本合同約定的代理商所在國為地區(以下簡稱為地區)銷售安山巖斜長石製品(以下簡稱產品)。

2 誠信與公平

2.1 為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委託人和代理商(以下簡稱為雙方)將依照誠信與公平的原則進行活動。

2.2 本協議的條款以及雙方就本代理關係所作的聲明,都應該以誠信的原則進行解釋。

3 代理商的職責

3.1 代理商同意遵照委託人合理的指示,盡最大努力在地區內促進產品的銷售,並保護委託人的利益

3.2 非經委託人同意,代理商不得經地區之外銷售產品。如果代理商與該地區內的顧客洽談商務導致與設立在本地區之外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應適用第15.3節的規定。

3.3 除非另有專門的協議,代理商無權代表委託人簽約,也無權在簽約中用任何方法使委託人受第三人之約束。代理商僅能為委託人經顧客處招攬定貨,而委託人(除以下第5.2節的規定外)有接受或拒絕定貨的自由。

3.4 代理商在與顧客洽商業務時,應嚴格按照委託人向其交代的銷售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對產品進行報價。

3.5 代理商未經委託人對該事項的事先書面授權,無權代表委託人收取付款。如果業經授權收款,則代理商必須儘快將付款轉交給委託人,而在轉交之前,應以委託人的名義將付款單獨地存放。

4 代理保證金

4.1 委託人向代理商一次性收取 萬元的代理保證金。在合同滿期時全額退給代理商。

5 委託人接受定單

5.1 委託人應不無故遲延地通知代理商對其轉交的定單予以接受或拒絕。 委託人對代理商轉交的任何定單的接受或拒絕可由其自行決定。

5.2 但是委託人不得無理地拒絕接受代理商所轉交的定單。應特別指出有悖誠信原則的反覆拒絕接受定單,則被認為是委託人違約。

6 銷售機構、廣告和展銷

6.1 為了保證在整個地區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代理商應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銷售機構,並且當適宜時,建立售後服務。 委託人須提供技術支持。

6.2 代理商在地區內進行宣傳廣告。廣告的內容不須經委託人批准,但不得損害委託人和產品的形象。代理商所作廣告的費用自行承擔。 委託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6.3 代理商參加在地區內舉辦的交易會或展覽會。代理商參加交易會和展覽會的費用應自行承擔。委託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7 銷售目標及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

7.1 雙方可每年商定來年的銷售目標。

7.2 雙方應竭盡全力地實現商定的目標,但是未實現目標不應認為是某一方的違約,除非該方有明顯的過錯。

7.3 雙方可以商定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以及未能實現目標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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