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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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代理

國際貿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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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註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委託人” 

與……………………………………………………………………………………… 

其註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代理人) 

就以下達成協議: 

第一條 地區與產品 

1.1 委託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託作為委託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1§2中規定的地區(以下簡稱為“地區”),推銷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第二條 誠信與公平 

2.1 為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將依照誠信與公平的原則進行活動。 

2.2 本協議的條款以及當事人就本代理關係所作的聲明,都應該以誠信的原則進行解釋。 

第三條 代理人的職責 

3.1 代理人同意遵照委託人合理的指示,盡最大努力在“地區”內促進“產品”的銷售,並應以負責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保護委託人的利益。 

3.2 非經委託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經“地區”之外的地方徵求定貨。如果代理人與該“地區”內的顧客洽談商務導致與設立在本“地區”之外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注11),應適用第15.2節的規定。 

3.3 除非另有專門的協議,代理人無權代表委託人簽約,也無權在簽約中用任何方法使委託人受第三人之約束(注12)。代理人僅能為委託人經顧客處招攬定貨,而委託人(除以下第4.2節的規定外)有接受或拒絕定貨的自由(注1 

3)。 

3.4 代理人在與顧客洽商業務時,應嚴格按照委託人向其交代的銷售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注14)對“產品”進行報價。 

3.5 代理人未經委託人對該事項的事先書面授權,無權代表委託人收取付款。如果業經授權收款,則代理人必須儘快將付款轉交給委託人,而在轉交之前,應以委託人的名義將付款單獨地存放。 

第四條 委託人接受定單 

4.1 委託人應不無故遲延地通知代理人對其轉交的定單予以接受或拒絕。委託人對代理人轉交的任何定單的接受或拒絕可由其自行決定。 

4.2 但是委託人不得無理地拒絕接受代理人所轉交的定單。應特別指出有悖誠信原則的反覆拒絕接受定單(例如,這樣做的目的只是妨礙代理人的活動),則被認為是委託人違約。 

第五條 保證不進行競爭 

5.1 未經委託人事先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內不得代表、製造或經銷與“產品”相競爭的任何產品。 

5.3 若委託人如此要求,並且從實際情況來看該要求是合理的,則代理人須不為與委託人競爭的製造商代表或經銷非競爭性產品(注15)。 

5.4 在本合同簽字之日,代理人宣佈對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作為代表(和/或直接或間接地進行經銷或製造)。 

第六條 銷售機構、廣告和展銷 

6.1 為了保證在整個“地區”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代理人應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銷售機構,並且當適宜時,建立售後服務。 

6.2 當事人可同意在“地區”內聯合進行宣傳廣告。廣告的內容必須經委託人批准。代理人所作廣告的費用應按附件三§1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6.3 當事人應同意參加在“地區”內舉辦的交易會或展覽會。代理人蔘加交易會和展覽會的費用應按附件三§2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第七條 銷售目標 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注16) 

7.1 當事人可每年商定來年的銷售目標。 

7.2 當事人應竭盡全力地實現商定的目標,但是未實現目標不應認為是某一方的違約,除非該方有明顯的過錯。 

7.3 在附件五中當事人可以商定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以及未能實現目標的後果。 

第八條 分代理人(注17) 

b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但至少

代理人必須自己進行業務活動,不依但至少在聘用前一個月通知委託人。

代理人應對分代理人的活動責。 

第九條 向委託人通報情況 

9.1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託人通報其在“地區”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代理人應答覆委託人提出的合理的有關提供信息的要求。 

9.2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託人通報有關: 

(1)在“地區”內要實施的“產品”必須符合的法律和法規,(如進口條例、標籤、技術規格、安全要求等);(2)有關代理人業務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只要是與委託人有關。 

第十條 財務責任 

10.1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查明他向委託人轉交定單的顧客的支付能力。對於代理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財務處於危急情勢的顧客之定單,在未事先向委託人通報這種情況下,不得將其定單轉交委託人。 

10.2 只有經當事人明確商定並僅在雙方商定的範圍內,代理人才能充當擔保買方信用的代理人。雙方為此應填寫並簽署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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