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 - 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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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 辯護詞

尋釁滋事 辯護詞

***涉嫌尋釁滋事罪案一審辯護詞

尊敬的法庭、審判員:

浙江興長律師事務所指派本人作為被告人***就其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一審的辯護人,通過查閲卷宗、會見被告人,在瞭解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結合今天的法庭調查,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對於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辯護人沒有異議。

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自願認罪。

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自願認罪、悔罪。並且在案件偵查、審理過程中,供述基本保持一致,從未出現過拒不認罪,翻供等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九條的規定,希望法庭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被告人本次尋釁滋事,系因朋友已與他人發生衝突後才參與進來。

被告人***案發當晚,並未喝酒,雙方也並不相識,並無過節。被告人***沒有動機也沒有理由挑起本案的發生。據被告人供述及包**詢問筆錄中顯示,在雙方最初動手時,被告人***並未參與。其系在本案被害人***拿出電擊棍後為搶奪電擊棍才參與本案,在看到自己的朋友也就是本案被告人**頭部受傷後,才對被害人***動手。故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參與度也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辯護人:何彩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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