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案辯護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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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案辯護的內容有哪些?

尋釁滋事案辯護的內容有哪些?

尋釁滋事案辯護的內容有:當事人及辯護人的基本信息、辯護的法律依據、犯罪事實與理由陳述、減刑條件及法律適用、需要説明的其它事項等等。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規則維繫的人們公共生活的一種有序化狀態。

二、範文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呂某某妻子的委託,並經被告呂某某同意,指派我擔任本尋釁滋事案中被告人呂某某的一審辯護律師。開庭前,我們查閲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多次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參加了法庭調查。我對本案有了一個清楚的認識。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呂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體構成要件。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規則維繫的人們公共生活的一種有序化狀態,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營業秩序、交通秩序、娛樂秩序、網絡秩序等。尋釁滋事犯罪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第一、本案中傷人行為發生在晚上凌晨,結合眾被告的詢問筆錄知道該時間段路上的人很少。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並不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以及造成社會羣體的慌亂。

第二、被告人呂某某因李某和王某某談戀愛,加王某某為好友後,王某某説呂某某很難聽話的情況下,才找人去嚇唬的受害人,其動機是針對的王某某個人。被告人呂某某並沒有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逞強鬥狠,抖威爭霸,挑戰社會秩序,而隨意地毆打不特定的人。

第三、被告呂某某沒有任何前科劣跡。高中畢業後就去某縣染織廠工作,90年至今一直在某縣派出所工作。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被告呂某某一貫表現良好,這次羈押之前並沒有違法行為,相反自99年開始一直從派出所工作,對當地治安裝況和社會秩序貢獻了自己的力量。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侵犯公共秩序。相反一直在默默的維護者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

第四、根據公安機關訊問眾被告的筆錄,本案只有王某某自己受到了輕微傷,現場並沒有破壞交通工具和社會的公共資源,並沒有使社會的有序化狀態遭到破壞。

通過以上可以看出眾被告侵犯的客體不是公共秩序,結合本案中開庭,可以看出眾被告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開庭時眾被告認可就是教訓那個男的(受害人王某某),也知道不能傷的被害人太重,因此辯護人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侵犯了社會秩序。而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

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某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並沒有引用條文的第幾條第幾款規定,只是籠統模糊的給被告人呂某某定罪。違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本案中刑法第293條有兩款之規定,第一款有四項規定。具體發條為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一,本案中被告呂某某沒有隨意毆打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素不相識的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填補自己 精神空虛的需要。

本案中呂某某沒“隨意”毆打他人,第一從被告人呂某某的主觀動機看, 本案呂某某就是想找人嚇唬嚇唬受害人,並且認識王某某,目的具有針對性;第二,呂某某不是“臨時起意”。一般來講,尋釁滋事中的爭強好勝、抖弄威風、打人取樂的心理,註定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隨心所欲、完全視其需要而決定。行為人的心理不是考慮“能不能打”,而是考慮“想打不想打”,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毆打行為就是出於流氓動機的尋釁滋事;但是本案中是因為受害人王某某説呂某某很難聽的情況下想教訓他,並不是一時性起。第三,呂某某平時沒有毆打他人的事情。上邊已經説過了不再多述。

第二,本案中呂某某沒有參與鬥毆,眾被告也沒有持械隨意鬥毆。公訴人認定王某某被某某的匕首劃傷左右中指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一本案中只有劉海文自述帶過刀,但是在公安局對被告某某(公安偵查卷訊問筆錄第1頁第1行;訊問筆錄1頁第1行;訊問筆錄1頁1行)、某某(公安偵查卷次訊問筆錄1頁第1行,訊問筆錄1頁1行;訊問筆錄1頁1我沒看見他們手裏拿東西。)、某訊問筆錄(公安階段訊問筆錄1頁第1行;訊問筆錄1也在第1 行所述)都一直很穩定的説沒有見過拿刀子的事情。

第二、受害人被打倒後某某三人只是一直在踢打對方。被告人(公安偵查卷第一次訊問筆錄第1頁第1行;第二次訊問筆錄1頁第1行也説;第四次訊問筆錄1頁第1行也説,抱着頭.)、某某(公安偵查卷第二次訊問筆錄1頁第1行;第三次訊問筆錄1頁倒數第1也説他倆用拳把踹了一陣子。)、某某(第一次訊問筆錄1也第1 行;第二次訊問筆錄2頁倒數2行説打倒了,我過去踹了幾腳)。某某訊問筆錄(公安階段第一次訊問筆錄1也倒數第1;第二次訊問筆錄1頁倒數1行所述看見一個人把那個男的打倒在地上車了),證實王某某被打倒在地,上述被告並沒有説任何刀子的情況,既然打的過程看的很清楚,如果有人拿刀子,那肯定也可以看到,但是上述被告沒有看到

第三、通過一、二可以看出受害人受傷的過程並沒有出現刀子的事情,也沒有出現持刀傷人的情況。

第四、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持刀傷人,因本案的刀子沒有找到,也無法從法律上界定本案中所述刀子就是“械具”。

總上我們有理由懷疑 受害人的傷是由於地上存在玻璃片或者其他的鋭氣所傷。眾被告沒有持械隨意毆打受害人。故被告人的行為也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三、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從被告人主觀方面來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而本案被告人並沒有這種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觀上是並不存在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而隨意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耍威風、逞強好勝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起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因此從主觀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備尋釁滋事罪所規定主觀要件。本案中被告呂某某就是因為事出有因教訓一下受害人。

四、從犯罪情節上來看,受害人王某某隻是受到輕微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尚不構成犯罪。

被告呂某某的確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也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但僅造成了被害人輕微的傷害,尚未達到輕傷以上刑事標準;呂某某也僅偶然第一次故意傷害他人,不具多次的刑事標準,同時也並沒有引起民憤,因此,依法還不能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被告呂某某沒有流氓之動機、沒有敵視社會之目的、沒有行為的主觀隨意性、沒有侵犯對象的不特定性,尚未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也僅造成輕微傷害的後果,並未引起民憤,社會影響較小,對呂某某本人而言,僅僅是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公訴機關將呂某某的行為一同認定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有失偏頗。因此,我懇請人民法院能夠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認定呂某某無罪,給被告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辯護人:xxx律師

xxxx律師事務所

2013年12月19日

尋釁滋事案件的辯護情況應當圍繞訴訟案件的法律適用情況進行認定,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都進行明確的認定,辯護人根據自己對法律適用的解決,尋找出不符合尋釁滋事案件定罪的相關依據,並提交到司法機關。需要注意的是,辯護人應當合法合理的辯護,不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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