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彩禮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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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糾紛案例

返還彩禮糾紛案例

張某某與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退還。證人邵某是原、被告雙方的介紹人,給付彩禮的過程證人也實際參與,且證人與原、被告雙方均無利害關係,其證言可信度較高,並且證人陳述的情況也符合本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予以採信。證人高某的證言與證人邵某的證言,並不矛盾,也印證了原告存在訂婚給付彩禮的事實,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證人邵某出庭作證只證明原告給付被告現金40000元,該40000元被告應當予以退還原告。原告主張後來又給付被告2000元用於購買衣服,但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因此其要求退還該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將首飾退還原告,原告也已經接受,因此原告主張的首飾錢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還。原告要求退還購買物品的價款3000元,沒有提供購買物品的發票,所購物品價值不能確定,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趙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原告張某某彩禮款40000元,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後未能登記結婚。關於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明確規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後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於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持。

本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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