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區域性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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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區域性集體合同

深圳市區域性集體合同

甲方(員工方) 乙方(企業方)

涉及員工人數: 人 涉及企業數: 家

協商首席代表: 協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協商代表人數: 協商代表人數:

代表產生方式: 代表產生方式: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區域內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工業園區(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深圳市有關法規、規章,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的甲方,是指本區域內企業的全體員工。甲方由園區或社區工會(或員工代表)代表員工與企業通過集體協商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的乙方,是指本區域內所有企業。乙方由企業代表代表企業與員工通過集體協商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五條 本合同對本區域內企業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本區域內員工月工資不低於 元(不得低於深圳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七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按約定的工資發放日足額發放。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

第八條 企業應按《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以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以計件工資為基數,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工資報酬。

第九條本區域內企業根據政府公佈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企業員工工資水平及經濟效益,確定本年度本企業員工工資增(減)幅度。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方式依法建立工時制度,合理安排員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並依下列要求處理相關事宜:

(一)企業事先提出加班加點理由,確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數;

(二)與企業工會或參與加班的員工協商;

(三)企業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點時間不超過《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企業工會和員工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章 保險福利

第十二條企業和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員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費用負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逐步發展並改善員工的文娛設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五章 勞動安全衞生

第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 法規及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責任制。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衞生規程。

第十九條 對於危害員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或支持員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條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當及時處理,並在24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履行及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應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並將變更修改後的內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二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補充條款,並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雙方應舉行集體協商,重新訂立本區域內的集體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登記,自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送達15日內審查登記機構未提出異議的,本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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