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 - 顯名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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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顯名協議書

隱名,顯名協議書

{子問題開始}協 議 書

甲方(實際出資人): 

乙方(名義出資人、名義股東): 

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就 公司達成如下協議,望共同遵守:

一、 為此專門設立項目公司,運營該項目。

二、項目公司情況介紹:甲乙雙方擬成立 公司,該公司的股東為: ,其中股東 佔股份 %、股東 佔股份 %、股東 佔股份 %。

三、該項目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是甲方,享有投資權益;乙方只是名義出資人、名義股東,沒有實際出資,不享有投資權益,無權利,也有無義務

四、項目公司成立後,乙方將項目公司 %的股權質押給甲方,併到政府職能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五、項目公司在開展經營中,因項目公司以乙方為名義股東等原因而享受的政策優惠等利益,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分享利益。

六、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當事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七、其他。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本合同一式__份,各執一份, 。

3、本合同經全體當事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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