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顯名化的方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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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顯名化的方法有什麼?

隱名股東顯名化的方法有什麼?

1、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後,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係已為公司及其他股東所知曉並認可,則無需再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3、公司已經通過允許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者向隱名股東分配紅利等行為承認其股東身份的,視為已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

4、隱名股東始終以自己名義參加股東會並行使相應表決權的,法院會認定該投資人具有股東資格。

5、公司向股東出具的確認股東身份及份額的文件有效。即使該股東非工商登記的股東,也可據此享有以隱名股東身份持有的股權。

6、就目標公司股權存在雙重代持法律關係的,隱名股東的“隱名股東”要求顯名的,經過其名義股東及名義股東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隱名股東的身份認定

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當公民對公司進行出資後就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那麼股東也是會根據實際情況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兩種類型,隱名股東雖然實際進行了出資但是不在公司出資中進行公示,此類股東就屬於隱名股東,雖然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但是隱名出資人也是享有投資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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