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協議範本
夫妻分居協議範本
夫妻分居協議 {子問題開始}男 方: ;
身份證號: ;
聯繫地址: ;
聯繫電話: 。
{子問題開始}女 方: ;
身份證號: ;
聯繫地址: ;
聯繫電話: 。
男女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婚後 年 月 日生育一子/女名 ,現年 歲。現因夫妻感情不和,為緩和夫妻矛盾,雙方一致同意分居 2年,以便冷靜思考婚姻之繼續與否,分居滿2年後依然無法和好的,雙方可依據本協議離婚或依法提起離婚訴訟。現經雙方自願協商,達成正式分居協議如下:
{子問題開始}一、分居時間
雙方一致確定並認可夫妻分居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二、住所安排
分居期間男女雙方分開居住,男方與兒子/女兒居住於 ,女方居住於 。
{子問題開始}三、子女撫養
1.雙方協商一致,分居期間兒子/女兒隨男方生活,由男方父母親照顧,女方不支付撫養費。
2.女方每 (周/月)可探望兒子/女兒 次,每次為 天,男方不得無故阻撓。
{子問題開始}四、人身規定
1.分居期間相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任一方不得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夫妻義務;
2.分居期間,雙方享有平等的分居權利,雙方暫時互不履行相互扶養之義務,但有一方喪失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時除外。
3.分居期間,雙方各自承擔對自己父母的贍養義務,互不干涉。
4.分居期間,任一方均不得以夫妻雙方名義對外借款,如有借款均為其個人債務,與對方無關。
{子問題開始}五、分居期間或結束時,雙方有如下選擇
1.雙方協議自願恢復正常夫妻關係,分居協議解除。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併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解除。
3.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可以據此協議到法院起訴離婚。屆時本協議將視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主要證據。
{子問題開始}六、其他條款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並捺手印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男方(簽字捺手印): 女方(簽字捺手印):
{子問題開始}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