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迪士尼禁帶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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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迪士尼禁帶食品案)

起訴狀(迪士尼禁帶食品案)

原告:王**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子問題開始}訴訟請求:

請求判決確認被告《上海迪士尼樂園遊客須知》中“不得攜帶以下物品入園”部分的“食品;酒精飲料:超過600毫升的非酒精飲料”條款內容無效。

{子問題開始}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1月28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官網購買迪土尼樂園一日票一張,並於1月30日前往上海迪土尼樂園遊玩,原告購買了部分易攜帶的即食食品已備遊玩時食用,但在迪士尼樂園入口處被工作人員告知迪士尼樂園的遊園規則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原告認為迪士尼樂園制定的規則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與工作人員產生口頭糾紛,但由於工作人員態度強硬,原告不得不丟棄先前在迪士尼樂園外購買的食品,原告遂撥打110報警,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國際旅遊度假區一大隊接收了原告的報警。原告於報繁後再次進入迪士尼樂園並在樂園內以明顯高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了食品以食用。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成立了服務合同關係,上海迪士尼樂園規定的“遊客不得攜帶食品入園”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因該條款是被告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的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故請求法院查明案情,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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